工商時報【譚淑珍╱台北報導】

台紙案愈演愈烈,民間公司法全盤修法委員會執行長方嘉麟昨(20)日直言,根源在現行《公司法》規定不合理、最大問題是與世界各國都不同,是台灣獨創、獨步全球的設計。

台大法律系教授黃銘傑更明白指出,現行《公司法》忽視了國際法的基本精神與理念,台灣如果要打亞洲盃、世界盃,就要遵守國際間最基本規範,才能玩一場公平的競賽。

民間公司法全盤修法委員會昨日舉辦「從台紙案看公司法修正之必要性」記者會。方嘉麟指出,台紙案凸顯台灣獨創的《公司法》是失敗的,不但沒有解決問題,還把風波擴大。

從台紙案來看《公司法》或從《公司法》來看台紙案,方嘉麟說,最奇怪地方在「董事會」不見了,反而是股東會在3月份要連開2場。

為什麼董事會不見了?她說,因為「我們的《公司法》有一個獨台中公司記帳步全球的規定:只有一個人可以召開董事會,那人是董事長。」其他國家都沒有只有一個人可以召開董事會的規定。

為什麼會出現3月份要連開兩場股東會?方嘉麟說,也是因為現行《公司法》獨步全球的賦予了每一位監察人都可以獨自召開股東會的權力,「我們的監察人簡直就是神!」在任何監察人都可以獨自召開股東會下,自然會發生雙胞胎、多胞台中開公司費用胎的股東會,也引發社會的動盪不安,這也是台紙案最大的紛爭,「能想像在1個月裡,舉行2次總統大選嗎?」

她說,民間修法委員會的修法建議是,賦予過半數的有限公司設立董事可以召開董事會的權限,那麼台紙案的紛爭,就可以透過董事會內部機制解決,不需要動輒訴諸民意、召開股東會,造成股價波動、股民不安。

同時,限縮監察人召開股東會的權限,方嘉麟說,修法委員會的修法建議是,監察人只能在董事會不為或不能召開股東會時,才能召開股東會。

在台紙案中,方嘉麟認為,強制累積投票制是造成紛亂很重要的因素,就因為累積投資制形成「派系共治」經營模式。她說,全球只有非常少的、不是我們心所嚮往的國家才會採取公司只能有一種選舉的制度,就是累積投票制。

所以,修法委員會的修法建議是,要跟國際上其他多數國家一樣,放寬公司可以自行選擇,也就是公司股東可以透過章程的制度,自行採取最符合公司利益的董事長選舉制度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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